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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多拉快意恩仇指名道姓 酷评公众人物第4部分阅读

    而由于种种原因他又不便马上退出,那么,他是否有权利公开表达他的不同意见?如果说他有这个言论自由,那么他公开表达不同意见,将该活动或事业的内部分歧与纷争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这样做是否违背了职业道德?从维护从事该活动或事业的那个团体的特殊利益的角度看,这个主动将家丑外扬的“异类”很可能违反了团体的内部规定或章程,理当被开除、驱逐,在该团体内部的一些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看来,这个“异类”可谓丧心病狂罪大恶极,不严惩不足以昭示团体的威严。  但是,在现代社会,一个活动或一项事业或多或少都具有某种公共性,如一部电影一定意义上可以视作一个公共产品,如果从维护包括公众知情权在内的公共利益的角度看,这个“异类”的做法就相当于告诉公众,该团体并非如一向宣称的“铁板一块”,提醒公众在选择该团体提供的公共产品时不妨多留个心眼儿。我不能说“异类”王志文对《芬妮》的评价一定就是千真万确的,但他以一个主演的身份公开向观众发表自己对影片的“负面”意见,是对制片人向观众提供的绝对“正面”的意见的一种补充,对于观众的判断与选择而言,如此这般的“负面”信息无疑是必要的,是富有价值的。于是,王志文在投资方和制片人眼中是“异类”、“叛徒”,在明白了这一层利害关系的人的眼中,他却可能成为了不起的英雄人物。  每一种职业都有职业道德。从业者对所属单位、团体的反省与批评向来难能可贵,当是职业道德的应有之义。在文官政治理念中,中低级公务员是事务官,职业道德要求他们一板一眼照章办事,不能公开发表异见;高级公务员是政务官,负有思考和决策之职业使命,为了“工作需要”,理当享有公开发表异见的言论自由。兹举一例,印度尼西亚发展部长、华裔政治家郭建义(kwik  k  gie)说过,印尼的“整个制度都是腐败的,因为权力被用来谋取金钱的终极目的”(the whole syste is rrupt, where power is ed for the ultite gol of seekg oney)。他作为总统梅加瓦蒂领导的斗争民主党的一名党员,甚至公开说出了“我党是最腐败的” 这样的狠话(见《三联生活周刊》2003年第11期,第16页),除了被梅加瓦蒂口头批评外,他没有受到其他谴责、控告与惩罚,也没有人指责他违背了政治家的职业道德。他的狠话,比王志文对《芬妮》的批评严重得多,如果王志文被判败诉,郭建义大约就该被判处有期徒刑了。  王志文说,“我只想做一个身体好、工作好的人,我不想做品德好的人。品德好是一个什么概念?是你理解的品德,还是我理解的品德?”别人我不知道,反正以我的理解,王志文在《芬妮》事件中表现的品德和职业道德是没有问题的。&nbsp&nbsp

    臧天朔 “丑”化的自由(上)(图)

    大约是出于对自己长相的某种敏感,我一向不主张议论他人的长相,特别是对那些“对不起观众”的人,特别是对那样的女同胞。如果有人说某某人长得丑,我一般也不以为然,不会因此而改变我对某某人的评价。相应地,一个人如果不幸被别人认为长得丑,我看也大可不必火冒三丈怒气冲天,更不必一路飞奔跑到法院去控告人家侵犯了他(她)的名誉权。说到底,对人长相美丑的判断是一个审美问题,没有绝对整齐划一的标准答案,与道德尺度和法律条文都没什么关系,不值得大动干戈。  音乐网站三九网蛙搞了个“国内歌坛十大丑星”评选活动,列出刘欢、那英、崔健、田震、赵薇、戴军等30名候选人让网民投票选举,结果蔡国庆、韦唯、臧天朔脱颖而出,分别以“第一丑星”、“第二丑星”、“第三丑星”的殊荣跻身“十大丑星”前三名。众歌星纷纷对这项评选活动表达了反感、厌恶乃至抗议的情绪,应该说这是可以理解的,毕竟被人“丑”化不会像被人“美”化那样舒服。  然而“第三丑星”臧天朔表达情绪的方式急剧升级,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一纸诉状将组织这项评选活动的三九网蛙推上被告席。北京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在自己网站上发布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500元,精神损失费2万元。这就有些让人无法理喻了。  和其他候选或当选的歌手一样,臧天朔无疑算得上是公众人物。既然要以公众人物的身份吃这碗饭,就应该知道这碗饭不是那么好吃的,代价之一就是时刻面临着被人拎出来说三道四的危险。臧天朔说,“我丑也罢,不丑也罢,招谁惹谁了”,表明他对被人说三道四很不习惯,以及对作为公众人物可能付出的代价缺乏清醒的认识。&nbsp&nbsp

    臧天朔 “丑”化的自由(下)

    公众对公众人物说三道四不外乎四种情形:一,赞扬、歌颂、捧臭脚、拍马屁;二,批评、调侃、讽刺、挖苦;三,谴责、挞伐、侮辱、唾骂;四,捏造事实,颠倒黑白,极尽诬陷诽谤之能事。其中第一、二种属于公民的言论自由,拍马屁拍得再怎么露骨肉麻,讽刺挖苦得再怎么尖酸刻薄,公众人物都只能乖乖地听着,一点儿脾气都没有。第四种明显触犯了刑律,要承担法律责任。比较难办的是第三种,但说起来其实也好办,如果当事人既没有使用国骂、京骂等劳动人民耳熟能详的脏话,也没有捕风捉影歪曲事实给公众人物无端炮制丑闻,就应该视同第二种情形。相反,则应该视同第四种情形。  在三九网蛙将臧天朔列为“丑星”候选人到臧天朔当选“第三丑星”整个过程的前前后后,网站的做法尽管比较煽情,网民的议论尽管比较难听,这如果在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上也许要令当事人“是可忍孰不可忍”,但在新兴的网络媒体上却实在是稀松平常的事。更何况他们既没有使用脏话,也没有虚构事实,因此我的判断是,“国内歌坛十大丑星”评选属于前述公民对公众人物说三道四的第二种情形,是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的一个体现。  至于臧天朔称评选活动“给他的人格造成极大侮辱,使他在网上受到网民的恶意攻击,致使他在同业中一向健康向上的职业作风和良好声誉受到严重侵害,正常的演出活动受到影响……”这些不过是他自己就评选活动对他的影响做出的一种情绪化的判断,很难有确凿的事实和证据支撑(如“正常的演出活动受到影响”,是把一种“机会成本”或曰“可能赚到的钱”作为损失提出来,这显然是不能成立的,否则,“鸡生蛋,蛋孵鸡,鸡鸡蛋蛋无穷无尽”式的生意经,在中国就不会是一个笑话了)。臧天朔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还“颇为倔强地要知道到底是谁策划的‘丑星’创意,要让他‘站出来让我瞧瞧’”,这就已经超出了表达情绪或求助于法律的范畴,而带有些领导同志下令清查那些说了他坏话的人“姓甚名谁,家住何方”的恐怖味道了。  臧天朔看来是过于敏感了。同是娱乐圈名人,姜昆对此的态度很有意思。他一方面表示“我厌恶这样的评选,传媒和艺人应该相互尊重”,另一方面又说,“我不曾经也被评为‘最不受欢迎的十大艺人’嘛,现在想想还觉得可乐,经他们这么一鼓捣,欢迎我的观众就更多了。”正如有这么多选票将蔡国庆推上“第一丑星”的宝座,同时很快就会有无数个男女老少歌迷一哄而上为他们心中永恒的英俊小生蔡国庆鸣冤叫屈,现在有人说臧天朔丑,肯定也会有人说他不丑,他如果能抱姜昆那种“可乐”心态,对各种议论和批评宽宏大量一些,说不定今后喜欢他的听众会更多。  台湾作家李敖倡导一种“开玩笑的自由”,希望“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间,在吹胡子瞪眼睛之余,居然可以友化敌意,松弛紧张。”在西方国家更是如此,老百姓在公开场合专门拿总统、首相的相貌或隐私开涮,大众传媒将在任政治人物列为候选人,发动广大读者、观众参与诸如“白宫四大丑”、“英国十大笨蛋”之类的评选(如克林顿连续两年在“愚人节”期间当选“全国最大笨蛋”。该项评选活动的组织者、纽约公共关系顾问杰夫·巴奇介绍说,接受电话调查的1046人当中,有85%的人认为克林顿在过去的一年中”做了很多愚蠢的事情”,因而选他为”最愚蠢的人”。这一结果比克林顿上年当选”全美最大笨蛋”时高出5个百分点。克林顿的夫人希拉里也榜上有名,屈居第6位),从来没听说有哪个总统、首相龙颜震怒,要求法院对侵犯其”名誉权”的公民和媒体”依法严惩”。人家知道自己的名誉权固然重要,但公民和媒体的言论自由特别是对公众人物进行”丑”化的自由同样重要,有时甚至更加重要,因此公众人物对名誉权的承受力必须坚强、坚强再坚强,不能一有点儿风吹草动就如丧考妣似的大呼小叫”很受伤”。歌星与网民的关系,应该比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轻松得多,更应该有一种”开玩笑的自由”,否则也太紧张、太无聊了。  只可惜,臧天朔不懂得这个道理,法院似乎也不懂得这个道理。&nbsp&nbsp

    陈希同 谣言是怎样产生的(上)(图)

    常言道:“谣言止于智者”,无奈中国的“智者”不多,听信谣言并进而传播谣言者往往不在少数,于是有关机构便时不时要出来辟谣。可是这一辟谣,往往反而使事情变得更糟,因为我们有些人坚信“凡是被辟谣的传言,都一定确有其事,否则根本用不着辟谣”的“规律”……  如此看来,如何辟谣、止谣相对来说都是次要的,关键是要探究谣言的发端,弄明白某个谣言是怎样产生的,才能最大限度地消除谣言的不良影响,乃至从根本上杜绝谣言。  北京电视台致函香港高等法院,状告香港《前哨》杂志捏造事实,诽谤该台女主持人杜某与陈希同、王宝森有染,给杜某造成了精神伤害,给电视台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这一谣言的肇始,就很值得人们玩味。  陈希同、王宝森二人的“腐化堕落,生活奢糜”,这在中央文件里是有定论的,所以,北京电视台状告《前哨》捏造事实,并不是怪罪他们把陈、王二人由正人君子诬陷成了男盗女娼,而是强调二人“腐化堕落,生活奢糜”所涉及的对象里没有北京电视台的女主持人,特别是该台主持人杜某,更与此毫不相干。&nbsp&nbsp

    陈希同 谣言是怎样产生的(下)

    这里还得从头说起。原来早在两年之前,《前哨》杂志即在一篇文章中称杜某与某部委官员“被人捉j”,痛苦不堪的杜某通过法律渠道与《前哨》交涉,后者被迫同意给予其经济赔偿。但《前哨》在刊出致杜某的道歉信的同一期杂志上,却又以《陈希同王宝森和一女主持人有染》为题,再次就陈、王二人与北京电视台女主持人的“韵事”大加渲染。明眼人一看就清楚,《前哨》这种前门诚恳道歉、后门继续诬陷(尽管没有再特别地指名道姓)的做法,其宣传效果显然要比有关机构的辟谣有过之而无不及,对北京电视台来说,当然是“是可忍、孰不可忍”了。  北京电视台及其女主持人的遭遇实在令人同情,《前哨》杂志一而再、再而三的诽谤行为实在令人气愤,可是在同情、气愤之余,我们也应当注意到这样一个问题:《前哨》之所以死死扭住陈、王二人与女主持人“有染”一事不放,一方面固然是出于某种“别有用心”;另一方面,一个不容忽视的背景是,关于陈、王二人的犯罪事实,除了中央文件里的几句语焉不详的“提要”之外,在内地媒体上一直未见有稍微详尽的报道,这无异于更加增添了个中“内幕”的神秘色彩,也相当于为各种谣言的产生留下了一定的余地,无形中引得不少普通群众翘首以望、拭目以待、侧耳倾听,即便少数一向对反腐败漠不关心的人,至少也会把这当成一件饶有趣味的绯闻而耿耿于怀。  在这种“此时无声胜有声”的微妙氛围之下,别说一个电视台的某个女主持人,你就是说陈、王二人与100个别的什么单位的什么人统统都“有一腿”,也不愁没人相信,更不愁没有人义务广而告之。  我这样说,并不是要为谣言的制造者辩护,而是想探讨一下诸多谣言何以会有并不十分狭窄的生存空间。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你越要禁止“大道消息”的正常传播,小道消息就越容易乘虚而入,所谓“空|岤来风”,不无为因。由此可见,谣言始于封锁,止于公开,如果迟迟不相信公众的明辨是非的能力,迟迟不能满足他们对某些重大问题的“求知欲”,那么形形色色的谣言制造者便会不失时机地支起摊子,为公众提供谣言“服务”,各种各样的谣言于是应运而生。  具体到陈希同、王宝森案件,如果一开始关于他们的问题就不是禁区,而是随着这一丑闻的逐步查实,逐步允许在传媒上公开披露他们的犯罪事实,那么第一,他们到底干了些什么龌龊事,某些人到底是无辜还是有染,很快就能大白于天下;第二,如果有谁再像《前哨》那样或无中生有,或张冠李戴,心中有数的公众一眼便能洞察其伪,根本用不着谁出来辟谣,而被诬陷者挺身而出为自己讨“说法”,也能在舆论上、道义上获得更大的支持。  假如非得等到陈、王二人所有的不光彩事儿全部被查清之后再慢慢腾腾地公诸于众,天知道还会出现什么样的谣言,还有多少人将遭到诬陷,还要增加多少场名誉官司!&nbsp&nbsp

    陈希同 &ot;怀念&ot;陈希同

    作为建国以来被追究了法律责任的一名特大号腐败分子,陈希同“同志”当然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但是说实话,事情过去之后,我还真有点儿怀念他。  记得在1994年,身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的陈希同,先是在信息工作会议上要求下面“多报忧”,忧与喜的比例“至少要占到三七开、四六开甚至对半开”;不久又专门约请一批漫画家,希望他们“进一步解放思想,在创作上大胆些”,要“敢于勤攻吾们之阕”。  1995年年初,陈希同邀请40多家中央新闻单位负责人座谈,希望他们“在肯定北京成绩的同时,加大一点儿批评的力度”,“你们批评北京,也是帮忙,而且对我们是不可缺少的、更重要的帮忙”。这种来自高级领导的鼓励报忧、号召批评的姿态,无疑是十分难得的,因而引起了舆论界的一片赞扬之声。  笔者当时也自觉加入了“吹鼓”的行列。不料一年之后,陈希同出事了,我惊愕之余,第一个反应就是为自己曾经“谬奖”陈希同而追悔莫及,第二个反应就是痛骂陈希同“满嘴什么什么,一肚子什么什么”。同时,我也读到了其他一些作者类似的“悔过书”,要不就是对陈希同那种“好像虚怀若谷、从善如流的样子”的大加揶揄,比如作家邵燕祥认为,陈希同所希望的“加大一点儿批评力度”,其实仅限于街道脏乱差之类,若是舆论监督指向他和王宝森等人的“脏乱差”,他早就该暴跳如雷了。  可以说,凡是曾经为陈希同的花言巧语所迷惑的人,没有一个不感到难过的。  然而,事过境迁之后,现在想来,事情难道就这样简单么?陈希同当初那种“好像虚怀若谷、从善如流的样子”,难道就没有一点儿积极意义么?虽然他那时从内心到行动早已腐败不堪了,但他毕竟能够装出一副“虚怀若谷、从善如流的样子”,毕竟没有像某些“新闻官”那样,今天气势汹汹地下令这个不许报道,明天又不动声色地严禁那个发表评论啊。在陈希同从庙堂中人沦为阶下囚徒之后,请问你再看到过有几个领导能像他当初那样哪怕是装出一副“虚怀若谷、从善如流的样子”呢?  今天我怀念陈希同,当然不是怀念他的贪鄙和奢靡,而是怀念他的至少是在表面上的大度与开明。  众所周知,在中国,领导同志的公开表态是一种重要的舆论导向。陈希同作为堂堂中央政治局委员、赫赫北京市委书记而公开表示欢迎舆论监督,这个信号本身无论如何是积极的,是不带有“陈希同味”、不包含一丁点儿腐败气息的,我们对它的任何评价,都应该着眼于它在当时能够产生的积极影响,应该把它和日后才被揭露的陈希同的见不得人的腐败行径做出适当的区分。  也就是说,单就对待舆论监督的态度而言,和当时其腐败还没有现行、因而还是一个像模像样的领导干部的陈希同比较,今天的某些领导干部如果还有点儿自知之明,其实是没有资格嘲笑他的。以重庆綦江县为例,“彩虹桥”倒塌后,举世震惊,县领导却向全县发出“四不准”禁令(不准围观、不准议论、不准妄谈事故原因、不准谈论领导责任),紧急采取措施封锁消息,堵塞言路,严防他人“攻阕”。再如我所知道的另一个大城市,曾经多次派出要员去上面公关,希望中央新闻单位手下留情,不要批评他们存在的问题(包括环境脏乱差)……  也许,我们的某些领导没敢奢望过能有陈希同那样高的腐败水平,这是值得称道的;但他们同时却又连像陈希同那样假惺惺地装装样子的兴趣、勇气和胆量都没有,显得如此之狭隘、虚弱、气短,不是让人有些遗憾么?&nbsp&nbsp

    胡长清 为官不可风雅(上)(图)

    在媒体披露的胡长清涉嫌犯罪的一些事实中,他的一件“轶事”引起了人们的兴趣:他在大肆索贿受贿的同时,还频频在各大酒店、商场、汽车站、夜总会、药铺等场所挥毫题字,使得“东也湖,西也湖,洪城上下古月湖,南长清,北长清,大街小巷胡长清”;如今他身败名裂,威风不再,“官之不存,字将焉附”,整个南昌市迅速刮起了一道“铲字风”,几乎就在一夜之间,上述场所里的胡的墨宝便被清除得干干净净。  有舆论注意到,尽管胡长清自己曾标榜他“不是以一个高级干部的身份写字,而是以一个书法家的身份去写”,但各大商家、店铺之所以昨天还对他的题字一窝蜂趋之若鹜,今天却又不约而同毁字灭迹,如此前恭后倨,仿佛改朝换代,正说明在他们眼里,胡长清最重要的甚至惟一的身份就是一个高级干部,他们看重的并不是他“书法”,而是以“书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一块块价值连城的金字招牌;即便他的题字够得上“书法家”的标准,其“书法家”的身份也被高级干部的身份掩盖了。  但人们却似乎忽略了“官”与“字”关系的另一方面:如果胡长清不是大贪官,而是人如其名,是一个大白天打着灯笼都难找的“长”年累月两袖“清”风的好干部,那么他是否就应该免费到处题字、题词,以获取一个“书法家省长”的雅号呢?&nbsp&nbsp

    胡长清 为官不可风雅(下)

    “官”与“字”的关系,相当于领导与风雅之间的关系。风雅有两种:一种是伪风雅,即附庸风雅,以为自己一旦为官,歪七扭八的字迹便成了“狂草”,公鸭嗓子也能吼出美妙动人的咏叹调;一种是真风雅,即“学而优则仕”,既熟读过《国风》、《大雅》、《小雅》,又学成了经世济民之才,不用附庸而自风雅,如唐朝的柳宗元、宋代的王安石等人即是。然而,无论着眼于古代治国安邦的需要,还是按照现代行政理念的标准,要衡量一个干部的优劣高下,最关键还是要看其领导才干,有无风雅已经无关紧要——一个领导干部如果卓有才干,能够造福一方,老百姓就已经心满意足了,他有风雅固然不错,无风雅其实也无伤大“雅”,大可不必引以为憾,妄自菲薄,自寻烦恼。  春秋时,卫懿公的风雅是养鹤,外出时连鹤也要乘轩,士兵对此十分反感,集体罢战,要他让鹤去打仗,“使鹤,鹤享有禄位,余焉能战?”南唐后主李煜的风雅是诗文、音乐、书画,宋徽宗的风雅是集古、书画,两人都没能免于亡国奴的命运。明熹宗的风雅是做木工活,其在位期间魏忠贤专权,农民起义此起彼伏,后金进迫关外,明朝濒临溃灭。清高宗的风雅是写诗,据说他是中国历史上最高产的诗人,其在位期间政治腐败,内忧外患,清朝开始由盛而衰……可见风雅非但于政事无直接裨益,相反,为官执事者若一味沉溺于风雅,鲜有不误大事、倒大霉的。  今日之中国,风雅官又何止胡长清一人?君不见某些官人,正经八百的事没干成几件,文人雅士的臭毛病倒学会了不少。他们惟恐被人小看,觉得领导不但不应该只是领导,而且还不是凡人,而是“高人”、“超人”,别人会的他要会,别人不会的他也要会,否则如何让人信服、令人敬畏、受人崇拜?于是他们一会儿在某个工地题词,一会儿又去大学给青年学生讲历史、背唐诗,上午刚刚在美术馆为老干部书画展题字、剪彩,下午又在会见外宾时用蹩脚的英语朗诵培根的名言,晚上还要精神抖擞地前往体育馆即兴指挥万人大合唱……  他们日复一日不知疲倦地表演着,只是为了让人们大开眼界,大长见识:乖乖,怪不得人家能当官当大官,原来他天文地理经史子集无所不知,琴棋书画吹拉弹唱无所不能,简直比大百科全书还要博学强记,比现代五项全能冠军还要多才多艺,真是千古圣人,旷世罕有!  要言之,领导之热衷于风雅,其危害有三:  一是误导了公众对政治人物的正常期望,使人误以为风雅乃领导才干的题中应有之意,而木讷敦厚、崇尚实干的干部反倒黯然无光。  二是干扰了社会对政治人物的正常评价,因为领导干部风雅成性之时,往往正是其不务正业、玩物丧志之日,故而他尤其需要大加张扬,哗众取宠,用轰轰烈烈的巡回表演来巧妙地掩盖其政事的乏善可陈。  三是为别有用心者向政治人物施放“糖衣炮弹”大开了方便之门。南昌的商家、店铺出钱请胡长清过“书法家瘾”,“法轮功”等伪科学组织曾搬出与某些个“思想开明”的领导的“关系”大肆招摇撞骗,等等,无不是拉大旗做虎皮,将领导的风雅当枪使。毫不夸张地讲,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迷恋于风雅而不能自拔,不但是他个人的悲剧,同时更可能是社会的祸患。  领导就是领导,领导如欲风雅,可以在家中自赏,也可以在退休后全力为之,总之在任时当严格自律,洁身自好。湖南一名老教师曾给中学同学、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朱镕基写信,恳请他为自己新盖的楼房题字,朱总理回信婉言谢绝,说我有“五诫”,其中一诫就是不题字。朱总理的字我曾经见过一次,那是一家文艺类报纸从别处“挖”过来印上去的,笔法洗炼,刚劲有力,堪称上品。可敬的是,他坚决不以“书法家”自居,相较之下,某些“平易近人”、有求必应的风雅官就要潇洒和风光得多了。&nbsp&nbsp

    胡万林 胡万林+柯云路=?(上)(图)

    胡万林,小学文化,曾因犯罪两进监狱,共被劳改24年。先后在新疆、山西、陕西和河南等地非法行医,共治死患者多达200人。就是这样一个号称一把硭硝治好天下疑难杂症的江湖游医,却一度被神化为“旷世神医”、“当代华佗”,在不少地方掀起了一股声势浩大的“胡大师热”,被他蒙骗的不但有成千上万的普通患者,而且还有很多像河南省漯河市市长刘法民那样的官员、干部、知识分子,真可谓劣迹斑斑、血债累累。  柯云路,作家,上世纪80年代初以小说《新星》一夜走红,之后《衰与荣》、《夜与昼》等现实主义作品继续获得好评。80年代末转而“研究”并大肆宣扬神秘主义、特异功能和“人体宇宙学”,以《大气功师》为代表的一批明目张胆地反对科学、鼓吹迷信的作品,在社会上畅销不衰。而其《发现黄帝内经》一书,最直接、最露骨地替胡万林摇旗呐喊,严重误导患者,影响尤为恶劣。  胡被依法逮捕后,柯云路又推出《重组生命世界》为之辩护,还与胡的支持者一道四处奔走,组织了一系列企图“营救”胡万林的活动,其誓死捍卫伪科学之意志之“坚定”,气焰之嚣张,世所罕见,绝无仅有。&nbsp&nbsp

    胡万林 胡万林+柯云路=?(下)

    胡万林与柯云路,一个是坑蒙拐骗的江湖大骗子,一个是著述等身的知名文化人;一个是在巫道、黑道、红道都敢“通吃”的实践家,一个是在文场、官场、商场都曾受宠的理论家;一个依靠大话、空话、鬼话支撑起了“天下最后一座医院”的牌子,一个凭借胡言、妄言、妖言炮制了“发现东方文明系列”的弥天大谎;一个声嘶力竭地把自己打扮成遍尝山中百草、深研医学典籍、发明了“肤苏定律”的人间奇才,一个厚颜无耻地把自己武装成集“哲学家、文化学家、心理学家、生命科学家、气功学家、语言学家、思维学家、文学家、古文化学家、宗教学家、佛学家、教育学家、历史学家”于一身的千古圣贤……  那么,把胡万林与柯云路加在一起,将会产生一个何等惊天动地的奇迹?  相较胡万林而言,柯云路更值得人们注意和警惕。胡万林充其量不过是一个诡计多端的骗子和胆大包天的流氓,只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他纵有一百张嘴也抵赖不了,迟早必将受到法律制裁。但柯云路是一个道行很深的文化人,一个在普通读者中享有很高知名度,具有很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的作家,他的目的并不仅仅在于靠写几本为胡万林捧臭脚的畅销书赚钱(尽管他的确因此而暴富),而是深谋远虑,胸中有“雄心壮志”存焉。  胡万林被检察院正式起诉后,有受害者家属强烈要求将柯云路及有关出版单位追加为被告。但有法律专家指出,如果找不到柯云路与胡万林之间“有同谋行为”的事实证据,法律恐怕将无能为力。其实这正是柯云路的“高明”之处——胡万林不过是他树立的一个典型,他何需身体力行与他搞“合作”?他早已超越了胡万林那种江湖骗子的层次,而是达到了据说能让“意识体”具有“不断寻找生命依附并丰富、发展的能力”,即“灵魂附体”的空前高度,他不但要求“重新认识那些神话(比如《西游记》、《封神榜》)的真实性”,而且认定“我们面对一个貌似繁荣,实际上充满危机、矛盾、痛苦、困惑的现代世界……我们要从对气功的研究中发现新的崇高精神。人类当前需要新的精神,时代需要寻找到新的意义”,他直言不讳地宣称,他现在“每天都在练习九大技术”,“我在执行宇宙旨意”!  看吧,始而许诺强身健体,包治百病;继而办班,开医院,纠集追随者,成立研究所(未经合法登记的“中国生命科学院”),出书,出磁带,卖录相带,大敛其财;最终发展到要为年轻人找到生命的意义,为时代寻找“新的意义”,要当仁不让地“执行宇宙旨意”……这一套把戏听着怎么这么耳熟?  对了,这不正好与“法轮功”教主李洪志从蹩脚小号手到“大气功师”再到“救世主”的轨迹不谋而合吗?一个“法轮功”组织被依法取缔了,其他反科学、反文明、反社会的组织似乎并未兔死狐悲,如果任其继续滋长、泛滥下去,等到他们有朝一日找到了新的“时代精神”,真刀真枪地执行起了“宇宙的旨意”,其灾难性后果恐怕连“法轮功”那一路的“大师们”也要自叹弗如的。  胡万林+柯云路=?  李洪志?&nbsp&nbsp

    赖昌星 假如赖昌星引渡回国(上)(图)

    福建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首犯赖昌星,与老婆及三个孩子从香港逃到加拿大已经四年了。加拿大难民法庭近日做出裁决,认为赖昌星犯有走私及贿赂罪,根据他在中国和加拿大可能受到的惩罚,属于严重罪行,其目的属于”非政治”,因此拒绝了赖提出的难民申请。赖昌星不服裁决,立即提出上诉。  稍后,加拿大移民局做出决定,将赖昌星夫妇有条件释放,两人要缴交八万加元保释金,必须继续留在寓所,同时要定期向当局报到,等候“难民申请”的上诉结果。  分析家认为,如果加拿大联邦法庭同意受理赖的上诉,此案还将持续数月或更长时间;如果联邦法庭拒绝受理,赖有可能很快被驱逐出境。与此同时,加拿大警方对赖提出了企图在加获得假护照和洗黑钱两项指控,但由于中国与加拿大之间尚未订立引渡条约,因此,赖是否会在加受审,还是会在被驱逐后引渡回中国,将取决于中加两国交涉的情况。  在加拿大难民法庭拒绝赖昌星的难民申请之前,很多中国人担心,如果赖的难民申请被接受,他就可以花着从中国带出去的巨额黑钱,在加拿大踏踏实实地过他的舒坦日子,而中国政府眼睁睁看着自己通缉的一名要犯得意洋洋地逍遥国外,该是多么窝火!现在赖的难民申请被拒绝,他即便最后上呈加拿大最高法院,获得支持的可能性据说也只有百分之一。如果允许做乐观一些的估计,赖昌星最终被引渡回国,大约只是个时间早晚的问题。&nbsp&nbsp

    赖昌星 假如赖昌星引渡回国(下)

    赖昌星申请”难民”一案是加拿大历史上规模最大、耗资最多、耗时最长的一次难民审判,政府(以移民部长的名义)和赖昌星双方都聘请了强有力的律师团。作为该案的裁判机构,加拿大难民法庭认定赖的逃犯身份,否认他的难民身份,并没有花费多少工夫,工夫主要是花在了对中国司法制度的评价上。  据《南方周末》报道,出庭担任加拿大政府一方专家证人的加拿大刑法改革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杨诚教授介绍说,控辩双方争论的核心问题是:中国的司法制度是否公正?如果中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包括从侦查、起诉、审判到监禁服刑等一系列程序都足够公正,那么,赖昌星被引渡回国后就不会受到不公正对待,就可以被引渡回国。反之,如果中国的司法制度不公正,那么,赖昌星被引渡回国后就会受到不公正对待,所以他不应该被引渡回国,而应该以难民的身份留在加拿大寻求政治避难。至于外界议论较多的死刑问题(加拿大已废除死刑,而赖昌星如果被引渡回国,势必难逃死罪,所以加方不会同意中国的引渡要求),其实并非中加双方最重要的分歧——加拿大曾有将疑犯引渡回还在执行死刑的国家的先例,如两年前曾引渡了一名在中国杀人后潜逃14年的罪犯回国受审。  既然赖昌星已经逃到了加拿大的“屋檐”下,那么,中国能否将他顺利引渡回国,在一定程度上就得看加方的“脸色”。具体地讲,鉴于加方把对中国司法制度的评价视为是否“放”赖昌星回国的一个关键环节,那么,中国与加拿大就引渡赖昌星问题进行交涉,除了外交方面的工作,还应该运用大量确凿的证据向加拿大表明,中国查处”远华案”,是在查处一起特大走私贿赂案,而不是一场”权力纷争”;赖昌星远走加拿大,是做贼心虚、畏罪潜逃,而不是慑于国内”政治迫害”的压力;将他引渡回国,是惩治犯罪的需要,而不是”政治斗争”的需要。  从加拿大司法部门把中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几乎每个条文都搬出来辩论,加政府多次派律师到中国取证,“材料堆了一房间”,“所有证据都要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受盘问”等情形看,加拿大方面对赖昌星一案的审理是十分认真的,那么我们也有理由相信,只要我们同样抱以认真的态度,他们一定会更加认真。中国引渡赖昌星如果成功,就相当于加拿大政府和司法部门认可了中国的证明,也相当于通过加拿大的裁决向世界证明,中国拥有一套完整、严密、公正的司法制度。  与中国自己的证明相比,别人的证明并不是毫无必要的,有时甚至具有某种特别的说服力。可想而知,这个结果对中国司法制度在国际上的形象意义重大,值得我们去努力争取。&nbsp&nbsp

    赖昌星 链接:“最高级卖滛”

    潘绥铭教授在《?br />shubao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