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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秦川第1部分阅读

    《踏秦川》

    关于秦的军事体制(网上搜索)

    第一:军事统率体制

    秦朝(公元的221一前206)是秦王赢政统一六国后,建立的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多民族封建国家,它的建立,标志中国进入崭新的历史时代。秦朝军制是秦国军制的继承和发展。其显著特点是:以高度集中的兵权,拱卫高度集中的君权;以严密的军事制度,从属严密的政治制度;以庞大的防务体系,保护庞大的专制帝国。

    皇帝大权独揽,是国家、军队的最高统治者。

    中央:承相为百官之长,处理日常政务;国尉为最高武官,掌军事行政;御史大夫监察官吏,辅佐丞相处理国事。三者均听命于皇帝,直接对皇帝负责。战争的发动与中止、高级武官的任命与撤换、兵员的征集与调动,都由皇帝掌握。除临敌应急外,调遣50人以上用于军事行动,必须得到皇帝的许可,并严格执行盖玉玺、持节的规定。遇有战事,皇帝直接指派将军或尉持节领兵出征。将军之下,史籍可考的武官有校尉、候、司马等。地方,与郡县制相适应,有一套完善的军事、治安指挥系统,全国分为36郡(后增至40多郡),置郡尉(都尉)掌管一郡兵员的征集和调遣、武器装备的制造和保管、治安秩序的维持和督察等军务。郡下设县,置县尉,掌管本县军务、治安。县下有乡、亭两种机构,乡蔷夫、亭长和县派往各乡的游缴,主要职责是逐捕盗贼和维持地方治安。

    第二:兵役制度

    秦实行征兵制。国民年满17岁成为“正”(待役者)。每年在郡县服力役1个月,主要从事上木石工程劳作,称“更卒”。一生中,轮流在郡县服兵役1年,充材官、骑士、楼船士,在京都或边郡服兵役1年,当卫士或当成卒。卫士警卫皇宫和官衙,戍卒屯戍边疆(一说材官、骑士、楼船士是正卒,一说材官、骑士、楼船士与卫士、成卒均是正卒)。不服役时,国民是预备役人员。遇有战事,朝廷临时征发,奉调出战。此外,秦朝还实行“嫡戊”制度,即嫡罚商人、贫民、有罪之吏征战或戍边,并在紧急情况下赦刑徒、奴隶为兵。秦朝尚有免役制度。秦律规定,有爵者56岁免老(止役).无爵古60岁免老。贵族子弟、“不更”以上高爵、官吏、“学室”弟于、残疾人等,可免服兵役和徭役。

    第三:训练制度及军事法

    秦重视现役军人训练。材官、骑士服役期间,要进行集中训练、考核,主要内容是发弩、射箭、驾车技术。秦律规定,发弩不中靶、驾车不熟练,战马不合格,主管官吏受罚。秦建有一套较完整的军事法。内容包括兵员征集、武器生产与保管、军粮储备与供应、戊边等。对违法的严格处罚,如包庇逃避兵役、装备不完善、冒领军粮、延误征发日期、耽误值勤等,主管官员和当事者都要受罚。军事法的核心,是商秧变法后沿袭下来的以《军爵律》为代表的军功爵制。军功爵制以军功为授爵的依据,不同的爵级享受不同的待遇;还规定了爵位授予、剥夺以及以爵抵罪等制度。

    第四:军队构成

    秦朝军队分三个部分——京师兵、郡县兵、边防兵。

    京师兵:由于任务不同,分三个系统:郎中令管辖的侍卫官,包括贝(钱财)选、荫任、军功特拜而产生的传中、中郎等,有俸禄,主要负责殿内值勤、直接受命于皇帝:卫尉管辖的皇宫警卫兵,由郡县轮番服役的正卒充当,称卫士,主要职责是守卫宫门;中尉管辖的京都成卫兵,成员是轮番服投的内史地区正卒,主要职责是保卫都城的安全。遇特殊情况,京师另设屯兵。

    郡县兵:指在当地轮流服一年兵役的正卒。由郡尉县尉管辖。平时训练,并兼管地方安全,战时奉调出征、因所处地理环境的不同,又分为材官(步兵)、骑士(骑兵)、楼船士(水军)三类。大体北方、西北方多骑士,山丘陵地带多材官,江谁及沿海多楼船士。有的郡既有材官,又有骑士。

    边防兵:指边郡骑士、材官、边郡屯兵和边塞皮卒。

    边郡骑士或材官是本地服兵役的正卒。屯兵是集中驻扎的机动作战部队,由朝廷派遣的将军统率,如蒙恬曾长期领兵屯于上郡。戊卒包括轮番服役的各郡正卒和嫡发的官吏、商人及农民。除分散担任警戒、候望任务外,还构筑维修军事工程。兵种区分秦军分为步兵(含弩兵)车兵骑兵和水兵种。步兵称材官,有轻装与重装之分,前者无甲,持弓、弩远射兵器;后者上体着甲,持戈、矛、戟之类长兵器。着甲持弓、弩者称驾兵,是步兵的主力。车兵仍然装备单辕双轮四马木质车,每车3人,皆着盔甲,御者居中,甲士2人分立两侧,持戈矛类长兵器。骑兵称骑上,着短甲,执弓箭,所乘之马有鞍,无鞍蹬。水军称楼船士,具有一定规模。秦始皇陵兵马低坑的布阵表明,步兵数量较多,是主要兵种,车兵仍是重要作战力量,骑兵尚处于从属地位。作战中,车、骑、步、驾大休混编列阵,配合而行。

    第五:秦朝兵制

    秦王朝的军队置于皇帝的严格控制之下,负责全国军事行政的官吏为国尉,战时随时任命将军统兵。秦有上将军和前、后、左、右诸将军。军队可分为京师兵、地方兵和边兵三部分。京师兵主要由郎官、卫士和守卫京师的屯兵组成。郎官由郎中令统领,卫士由卫尉统领,负责宫廷内外的警卫。负责守卫京城的屯兵由中尉统领。地方兵置于郡、县,一般由郡、县尉(亦称都尉)协助郡守或县令统率,平时维持地方治安,战时听中央调遣。征调地方兵,需以皇帝“虎符”为凭。边兵主要负责边郡戍守,由边郡郡守统领,下辖都尉和部都尉。

    秦代车兵虽已不是军队的主体,但仍然是战斗编组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兵种。从秦始皇陵兵马俑出土的情况看,车兵既有单独的编队,也有与步兵相结合的编队,还有与骑兵相结合的编队,并有与步、骑同时相结合的编队。这说明车兵既可以独立使用,又可以同其他兵种配合使用,是车、步、骑联合作战中的重要力量。车兵主要用于平原地区的作战,进攻时用以冲陷敌阵,打乱敌军的战斗队形;防御时用战车布为阵垒,阻止或迟滞敌军的冲击;行军时置于前锋和两翼,有利于保障部队的安全。战车皆为木制、单辕,驾四马——两掺两服。车上有甲士三人,御手居中,车左居左,车右居右,一律着金属铠甲。御手因以双手驾御车马,目标明显而无还击之力,故防护十分严密,其铠甲的披膊长及手腕,把臂全部罩住,手上有护手甲,颈部有颈甲,腿部缚有胫缴。战车上装备两套柄长为三米的矛、钺和两套弓箭,有的还配有盾和带发射架的弩。战斗时远则以弩箭射击,近则以矛钺格斗。车属徒兵一般为八人,其装备与一般步兵相同,其任务是密切与战车协同,既掩护战车的安全,又利于在战车的掩护下扩大战果。

    步兵是秦代军队构成中的主体。秦始皇陵出土的绝大部分武士俑都是步兵俑。步兵灵活性大,能适应各种地形、天候和战斗形式,尤其利于在险阻复杂环境下行动,因而其区分和装备都较其他兵种复杂,使用也较其他兵种广泛。其主要区分有重装步兵和轻装步兵两种。重装步兵多数身穿金属铠甲,手持戈、矛、钺、铍等长柄兵器,担负着同敌军重兵集团格斗的任务。轻装步兵一般不穿铠甲,持弓、弩等远射武器,配合重装步兵杀伤格斗距离之外的敌军。步兵中百将以上的各级军官,其主要职责是指挥部队作战,安全和自卫甚为重要,所以只穿甲带剑,不持长柄兵器。屯长以下的小吏,既指挥战士作战,又亲自率领战士冲锋格斗,所以既佩剑又持长柄兵器,并和其所率的战士一样,有的穿甲,有的不穿甲。不论进攻、防御或攻城、守险、迂回、包围、伏击、奇袭等各种作战形式中,步兵往往承担主要的作战任务,并最终解决战斗,在值勤、警戒、巡逻等各种勤务中,也往往以步兵为主。因此,步兵是秦代军队中最主要的兵种,在车、步、骑协同作战中,步兵一般居于主导地位。步兵的弱点是快速性不如骑兵,稳固性不如车兵,与车、骑结合才能如虎添翼。所以秦代军队特别强调以步兵为主的车、步、骑协同作战。

    骑兵也是秦代的重要兵种之一。统一前秦军有骑万匹,统一后有较大的发展,在北击匈奴和镇压农民起义的战争中部有较多的骑兵参加。从秦始皇陵兵马俑出土的情况看,秦代的骑兵已经配备有齐全的鞍。战马都经过严格的训练和精选,高皆1.33米以上。骑士个个精强勇悍,一律穿短甲,手持弓箭。当时尚无马镫的出现。由于没有马镫,骑士两脚悬空,没有着力点,很不利于马上格斗。加之用于斩劈的厚背长刀在当时也没有出现,不论使用长柄击刺性兵器矛、戈、戟或短柄的剑,从马上对敌步兵冲杀都很不便。因此,骑兵的技术、战术发挥受一定影响,主要是发挥其快速机动、突然猛烈、远距离射杀敌步兵集团的优势。这些情况表明,秦代的骑兵和战国时的骑兵一样,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但其地位和作用日趋重要。在秦始皇陵兵马俑中,骑兵既有独立的编队,也有与其他兵种的混合编队,是构成秦代军队的重要兵种之一,在车、步、骑协同作战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尤其在平原旷野和一般丘陵山地中作战,骑兵更是一支强大的机动力量。

    水军也称楼船士,是秦代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其数量仅次于步兵,远远超过车兵和骑兵。统一前秦的水军主要建于巴蜀地区,统一后广建于江南各地,因而规模十分宏大。水军的战船主要区分为大型的楼船和轻捷的艨艟、斗舰等两类,以利水上作战时大、小部队及轻、重战舰之间互相配合。水军的武器装备齐全,除水战特用的钩拒等武器外,凡陆地上作战使用的弓弩、长短兵器、火攻用具等无不皆备。水上战斗时远则以矢弩交射;近则以钩拒、五兵进行攻守格斗,实施猛烈的冲角战和船舷战;一旦有机可乘,便施以火攻。水军不仅仅担负水上作战的任务,它实际上是江南水泽地域的综合性兵种,除水上战斗外,登岸野战、攻城守险等无所不能,战于水上则相当于车、骑,战于陆上则相当于步兵。例如,南平百越时动员楼船士五十万,既完成了水上作战任务,也完成了陆上作战任务,对开拓和统一岭南广大地区发挥了重大的作用。秦始皇第五次出巡天下时,曾一度在水军的护卫下,长途航行于海上,并亲手以连弩射杀巨鱼。这说明秦代的水军已经具有海上作战的能力,有效地控制着东部沿海的海防。

    秦代军队的平时编制,大体和统一前的秦军相同。由于历史资制的不足,具体编制情况很难做出准确无误的判断。一般说来,步兵的编制分为六级,即:五人为伍,设伍长一人;二伍为什,设什长一人;五什为屯,设屯长一人;二屯为百,设百将一人;五百人,设五百主一人;一千人,设二五百主一人。其中,“二五百主”也称“千人”,已属中级军官。

    骑兵的编制,以秦始皇陵出土的兵马俑情况看,很可能是四骑一组,三组一列,九列一百零八骑为一队,并能属战车六乘。这和《六韬183;均兵》篇所说“五骑一长,十骑一吏,百骑一率,二百骑一将”的编制,大致相近,但有所不同。

    车兵的编制,从秦始皇陵出土的兵马俑情况看,没有步兵配合时,每八乘为一偏(即一行),二偏十六乘为一组,四组六十四乘为一队。这和《六韬183;均兵》篇所说“五车一长,十车一吏,五十车一率,百车一将”的编制,也是颇为接近的,但有所不同。当有步兵配属时,则以兵车一乘、甲士三人,步卒八人为一个基层单位,六乘为一组,十八乘加指挥车一乘为一队。这和春秋时每乘兵车步年多至七十二人的编制大不相同,其原因就在于兵种的发展和车、步的分离。

    春秋是车战的鼎盛时代,以车为主,车、步合编,随着战争的需要和兵员的扩充,车属步卒由十人、三十人……一直增加到七十二人。进入战国以后,步兵成为独立的兵种,并取代车兵而居于主导地位,车、步、骑逐渐按兵种分别编制,因而车属步兵愈来愈少。到了秦代,车、步、骑分编已成定制,作战时的配合是兵种的协同而不是编制的混合。所以,车、步合编的现象已不多见。合编时每乘步卒减少到八人。

    关于秦代水军的编制,无文献可证。从有关情况分析,很可能和步兵相仿,例如《史记183;张仪列传》所载,秦的巴、蜀水军,用“舫船载卒,一舫载五十人”,每舫即相当于步兵的一个屯。所谓“舫船”,即两船相并。因为一只船载二十五人,不是一个编制单位,所以才合并起来载五十人。再如,《华阳国志183;蜀志》所载,“司马错率巴蜀众十万,大舶船万艘,米六百万斛,浮江伐楚”,每艘即相当于步兵的一个什。所谓”大舶船”,实乃“太白船”的音误,是一种较小的船,所以每船仅载十人。这两条史料表明,当时的许多水军,实际上即经过一定水上训练的步兵,所以其编制与步兵相似,以适于水、陆两用作战。当然,水军的编制,也有自己的特点。如《太平御览》卷三一五引《越绝书》所载越国的水军,“大羿一艘广丈六尺,长十二丈,容战士二十六人,棹五十人,舳舻三人,操长钩矛、斧者四,吏、仆、射、长各一人,凡九十一人”。这里仅操舟水手即达五十三人,占总编制的一半以上。这种编制方法和特点统一后的秦代水军也予以继承和发展。不过,一旦登陆作战,大量的水手也同样要转化为步兵参加战斗。因此,古人强调“船军(即水军)之教,比陵军(即陆军)之法,乃可用之”,这说明水军的编制以及训练等等,都是和步兵颇为相类的。

    秦代军队的战时编组,是在平时编制的基础上,组建为大规模的作战部队,一般称为部曲制。其具体编组的方法是:首先根据作战对象等各方面情况,确定总兵力,任命三军统帅(即大将、上将军,也泛称为将);在统帅之下,根据作战的需要和总兵力的多少,分设若干个将军(四副将、裨将军,也泛称为将军);每个将军统率苦干个部,部的长官称校尉,即一部一校;每个部下设若干个曲,曲的长官称军候,即一曲一候;曲以下即平对军队的编制,如步兵的千人(设二五百主),五百人(设五百主)、百人〔设百将)、五十人(设屯长)、十人(设什长)、五人(设伍长),以及数量不多的车兵和骑兵。自五百主以上,各级指挥官都设有自己的亲兵卫队,大约占其所率总兵力的十分之一,如五百主的卫队为五十人,二五百主的卫队为一百人,校尉的卫队为一千人,大将的卫队为四千人,等等。凡将军以上皆设有作战指挥机构,称为幕府。幕府中设有各种指挥机关和参谋人员,达数十人之多。作战行动结束后,曲以上指挥机构即行撤销,将军交出兵权,部队恢复平时建制,士兵分别归建或复员。

    军队的武器、铠甲、粮食、马匹,均由国家统一提供。国家设有专门的武库。

    统一后秦代军队的武器装备,最主要的变化是由原来的以铜兵器为主的时代,加速向以铁兵器为主的时代的过渡。早在战国后期,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铁兵器即已登上历史舞台,中原各主要诸侯国的部队已较多地使用铁戟、铁矛、铁刀、铁剑、铁杖、铁甲、铁匕首等新式武器装备,开始逐渐取代青铜武器。当时相比之下,秦军的铁兵器则远不如关东各国发达。统一之后,既缴获了关东大量铁兵器,又接收了中原冶铁技术,因而加快了向铁兵器的过渡。据《史记183;秦始皇本纪》所载,就在完成统一六国的当年,秦始皇下了一道销毁兵器的命令,“收天下之兵,聚之咸阳,销以为钟鐻,金人十二,重各千石”。这是我国历史上大规模销毁武器的空前记录。这次销毁的都是铜兵器。为什么要把这么多的青铜兵器销毁呢?其直接目的就是禁止民间私藏武器,防止人民和六国残余势力起来造反,同时也表明,已有较多的铁制武器装备部队,所以才有可能把多余的铜制兵器销毁。但是,从青铜武器向铁兵器过渡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这个过程在秦代仅仅是加速,而不是完成。因此,秦军武器装备显示了新旧结合、新旧交替的历史持点,并表现在下述三个方面:

    1:装备有大量先进的远射武器。秦始皇陵兵马俑的出土情况表明,不论步兵、骑兵或车兵,都装备有大量的弓、弩、箭。规模宏大的一号俑坑,每个步兵都“背负矢箙,手持弓努”;二号俑坑还专门有一个弩兵队列。骑兵的武器不是刀、剑、矛,而是“一手牵马疆,一手作提弓状”,“配备的都是弓箭”。战车上的甲士,既持矛、戈,同时“亦备有弓箭”。这些情况说明,弓、弩、箭是秦军最主要的武器之一。秦始皇陵兵马俑出土的弓弩分大小两种,小者射程为150米,大者可达900米,比战国时著名的韩弩六百步抑或过之。大弩的弓干长米米,弦长140厘米,比《考工记》中的有关规定(上、中、下三种弓的弓干长分别合今米)有很大突破和发展,比战国末楚弓的弓干长(160厘米)也有提高。出土的秦弩机与战国中期的楚弩机相比,弩臂由米增至60厘米,悬刀有所增长,望山与弦牙距也有所加宽。出土的数以万计的铜簇,除有一支双翼簇外,其余都是三棱簇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演化的三出刃簇。这是战国末最盛行的类型,其特点是飞行中稳定,方向性和瞄准性较好。还有一种特大的簇,长达4l厘米,重约100克,是专门用于强弩的。经过化验分析,秦簇的含铅量高达7.71%,可以说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有毒“弹头”。由此可知,秦军所装备的弓、弩、箭都是当时最先进的远射武器,是构成秦军强大战斗力的重要因素。

    2、装备有大量铜制的近战武器。从秦俑坑的出土情况看,秦军的近战武器有长柄的戈、矛、戟、铍,短柄的弯刀和剑,还有某些过了时的镖、殳、钺等等。其中戈、矛、戟、剑是当时流行的武器,铍和弯刀是历史上新近发现。铍的首和剑相似,长约30厘米,装有长约3米的柄,是一种锐利的刺杀兵器。弯刀形如弯月,齐头无锋,两面有刃,是一种砍、钩两用的兵器。上述兵器虽然都是铜制的,但在形制上有很大创新,表现了青铜武器的高度发展。例如,殷周以来的矛头多为柳叶形或长三角形,有较长的简形骹附以环纽,而出土的秦矛则刃体趋向宽而直,变短并附孔以固骹,通体长度稳定在15厘米左右。据《考工记》所载,最长的夷矛不过三寻,约合今5.54米,而出土的步兵秦矛有的长达6.3米,这是因为步兵用矛远比车兵便利,所以出现了特殊的长矛。春秋时代的剑,一般长30厘米左右,战国时发展到六七十厘米,而出土的三把秦剑,分别为米,可见剑己由卫体武器和表示身份的象征物发展为近战格斗的重要武器之一。经化验,秦剑由铜锡合金铸成,铜占锡占并有其他13种微量元素,相当于中碳钢调质后的硬度。剑身表面经过铬盐氧化处理,埋在地下2000多年出土后仍然光耀夺目,锋利如新。这些先进的工艺水平表明,秦军的青铜武器在总体上是精良而适用的。

    3、铠甲己经制式化,均用金属制成,式样因兵种及职位不同而有所区别。在春秋以前战士的护体设备主要是皮甲,战国时虽然出现了铁甲,但皮甲仍是重要的装备。《荀子183;议兵》中就有“楚人鲛革,犀以为甲”的说法,表明战国末期楚军仍以皮甲为主。相比之下,秦军的装备则有进一步的发展,从秦俑坑出土的铠甲和兜鍪,都是用质地均匀致密、颜色青灰的石灰岩石片和扁铜条连缀而成,被称为“铜缕石甲、石胄”,其原形应全部都是金属札叶制成的合甲,品类完备,制作精密。甲衣由前甲(护胸腹)、后甲(护背腰)、披膊(肩甲)、盆领(护颈项)、臂甲(护臂)和手甲(护手)等部分组成,并因兵种、身份、战斗需要的不同而各有不同。步兵的前胸、后背和肩部易受伤害,其甲衣多由前甲、后甲和披膊等三部分合成。骑兵必须便于骑射,其甲衣比较短小,长仅及腹,没有披膊。车御的臂、手、颈易受攻击,其甲衣不仅有前甲、后甲,还有臂甲、手甲甚至盆领。将、佐的甲衣则十分讲究,是革、札结合的花甲,其胸、背、肩部分为皮革;腹及后腰的中心部分是金属小札叶;前甲呈倒三角形,长垂膝间;后甲平直齐腰。还有一领特大型甲,从形体和结构判断,这副甲可能是马的铠甲,即后世所谓的“马铠”或甲骑具装中的“具装铠”。这副“马铠”,有颈甲、身甲、当胸和搭后组成,已经是非常完备的形制了,要比文献记载早四百多年。同时出土的三十六顶甲胄也可分为三种类型,它们的共同特点是由圆形顶片和四周向下连缀的侧片组成。顶片四周钻有十六组或二十六组小园孔,用以连缀侧片。有的顶片中心还钻有一孔,用来装饰缨络。侧片为横向排列,一共五排。由兜鍪的顶端到侧片的下端长度约三十厘米,已能披到肩部,可有效保护领部和肩部,表现出更为完善和进步的时代特征。

    秦朝在京城设有太仓,在荥阳建有敖仓,贮备了大批粮食,战时有专官负责补给。

    秦朝制订了《厩苑律》等,对马匹的放牧、调教、管理均有规定。

    秦时期,军队统一,军权高度集中,军队的指挥和管理体制严密,兵役制度也较为完善,这些表明秦王朝时期的中国封建社会军事制度的已经基本成型。

    关于布帀的三个问题

    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秦简,为解决战国时期经济史上的一些疑难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材料。本文只就其中的《金布律》来谈谈有关布币的三个问题。

    布币的实体是布匹

    根据先秦两汉文献的记载,在春秋战国时期的诸种货币中,有一种叫做“布”的货币。这种布币的实体是什么,汉魏以后的人就不甚明白了。有些古钱学家把铲形铸币称为“布币”,认为古文献上讲的布币就是这种铸币的名称。这种看法,长期被人相袭沿用。解放后的有关论著,包括几本研究中国货币史的专著,也没有对它有所怀疑。于是,“布”即铲币,似乎已成定论。周谷城同志曾著文指出:“(铲形铸币的)形体仍是铲子,何以要把铲币称作布币?(刀形铸币的)形体仍是刀子,何以要把刀币称作布币?也没有人试图说明过。”这个问:题提得好,怀疑得有理。可是,周谷城同志研究的结论是:“决不能有布币之名”,“‘布币’之名称是不能成立的”[周谷城:《略谈我国古代货币中的“爱”与“布”》,一九七八年三月十六日《光明日报》],根本否定布币及布币问题的存在。这样一来,又增加了一个有无布币的新问题。

    关于布币的名称与实体,在先秦两汉的文献上本是有明确记载的。其中,班固在《汉书?食货志》中说得最具体。他在叙述秦统一之前的货币制度时说:“凡货:金、钱、布帛之用”,很清楚地指出那时的货币有金,钱和布帛三种。至子这三种货币的实体,它们的形式与规格,他引用了《九府圜法》的记载:“黄金,方寸而重一斤;钱,圜、函方,轻重以铢,布帛,广二尺二寸为幅,长四丈为匹”。《九府圜法,虽托“太公”为周立法之名,但是,大家都知道,它记载的内容是周初所没有的事,它反映的是战国末年的货币状况。对于《汉书》上的这一记载,一些货币学者为了证明“布”币乃铲形铸币之说能成立,总是说它是不可信的,虽然他们始终没有提出过可靠的根据来证明他们的说法是有道理的。

    郭沫若同志根据亲身的体会曾经说过:对于中国古代社会问题的研究,“地下发拥的材料每每是决定问题的关键。”[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一九五四年新版序言]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出土了一批秦简。简上书“金布”二宇的,就是秦国关于货币的立法《金布律》。其中一简写道:

    “钱十一当一布。其出入钱以当金、布,以律。金布”

    这一法律条文说明,秦国的法定货币有金,布、钱三种。这与《汉书》的记载是一致的。至于这三种货币中的“布”币之实体是什么?其形式与规格是怎样的?我们从另一简文中得到了回答:

    “布,袤八尺,福(幅)广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金布”

    这明确地说明了秦国法定货币“布”的实体就是布匹之布,与《汉书》中的记载又是一致的。总之,云梦秦简之出土,无可辩驳地证明了:第一,在战国时期,布币之名是存在的,第二,布币的实体不是通常所说的某种金属铸币,而是布匹。这就解决了中国货币史上一个被人们长期搞错了的问题。原来,把“布”币之名戴到铲形或刀形铸币上,是名实不相符的,是张冠李戴了。

    布币是春秋战国时期的主币

    春秋战国时期,有多种货币同时流通,其中哪一种是主要的?过去,货币史学家普遍地认为,在不同地区使用的各种金属铸币,如铲形铸币,刀形铸币和纺轮形铸币等,是当时的主要货币。他们由于根本不承认布币之存在,当然也都忽视了布币的地位。周谷城同志认为:“布被用作最早交换的媒介,也是可能的。但决不能拿这样的媒介来与货币制度已确立时的金属货币相提并论”。高振铎同志则断定;“由于金属铸币的出现,排斥了实物的布帛在社会.上的流通”[高振铎:《与周谷城同志商榷“布”的内容与意义》,一九七八年五月四日《光明日报》]。历史文献与出土文物证明,这些观点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春秋战国时期的主币不是别的,恰恰是长期以来被货币史学家们遗忘了的布币。下述两方面可以证明这一点。

    第十,云梦出土的秦律说明,直到战国末年,布是主币,钱是辅币。

    我们先从秦律中一个引人感兴趣的现象说起。大家知道,当时习惯的是个、十、百、千、万的十进位制。但在秦律中作为量刑标准的钱币数额,却都是十一的倍数。细检云梦出土的秦简,包括秦的法律条文,法律答问和治狱案例,凡是肯定作为量刑标准的,莫不如此。现举二例,以见一般:

    例一,秦律规定,对盗窃者判刑,其量刑标准有二:参加的人数与赃物的价值。《法律答问》中说:

    “害盗则徼而盗,驾(加)睾(罪)之。可(何)谓驾睾?五人盗,减(赃)一钱以上,斩左止(趾),有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剿(劓)以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黥为城旦;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钱,之。求盗比,此气

    例二,秦律规定,管理财经的官吏工作失职,要按照标志失职程度的钱币数额依法惩处。《效》律中写道:

    “计脱实及出实多于律程,及不当出而出之,直(值)其贾(价),不盈廿二钱,除,廿二钱以到六百六十钱,赀官啬夫一盾,过六百六十钱以上,赀官啬夫一甲,而复贲其出殴(也)”。

    “数而赢不备,直(值)百一十钱以到二百廿钱,谇官啬夫;过二百廿钱以到千一百钱,赀啬夫一盾;过千一百钱以到二千二百钱,黄官啬夫一甲,过二千二百钱以上,赏官啬夫二甲”。

    上述二例中提到的作为量刑标准的钱币数额;二十二钱、一百一十钱、二百二十钱、六百六十钱、一千一百钱、二千二百钱等,无一不是十一的倍数。从整个秦律中还可以看出,一首一十钱和六百六十钱,是两个最重要的界限。例如,《法律答问》中有如下二条:“告人盗百一十,问盗百,告者可(何)论?当黄二甲。”

    “告人盗千钱,问盗六百七十,告者可(何)论?毋论。”

    前一条中的告者,只多告了十钱,要罚二甲(这是很重的处罚,相当于“耐为隶臣”或其赎金)。后一条中的告者,虽多告了三百三十钱,却不予处罚。这是为什么?原因在于,前一种情况虽只多告十钱,却达到了一百一十钱这个界限,说明告者是有意陷盗者以重刑,故应予重罚。后一种情况虽多告了三百三十钱,但因为无论盗千钱还是盗六百七十钱,都在六百六十钱到一千一百钱这个界限之内,不影响判刑的轻重,故可以毋论。这两条律令问答还证明,凡在秦律中出现的不是十一倍数的钱币数额,如上述二条中的百钱,千钱等,都只是作为案情举例,并不是量刑的标准;作为量刑标准的金额都是十一钱的倍数。

    案律为什么不以十进位的十钱、百钱、千钱等作为量刑标准,而是以十一倍数的十一钱,二十二钱,一百一十钱等为量刑标准?细读《金布律》就能知其缘故。《金布律》规定:“钱十一当一布。其出入钱以当金、布,以律”。这一条法律规定了布币与钱币的相互关系,强调“其出入钱以当金,布,以律”。这“以当”、“以律”四字很重要,说的是:在法律上,布币是主币。钱币是辅币,一布等于十一钱。所以,在其他法律条文上,写的虽是钱币若干,实际上却是当布若干。十一钱者,即一布。一百一十钱者,十布也。一千一百钱者,百布也。了解了这一点,我们就会懂得,量刑标准实际上本是以布为单位的,因此也是采用十进位的。“其出入钱以当金、布”的法律条文,和在法律上实际上是以布币为量刑标准的单位,以及把一部关于货币的专门立法直接称为《金布律》,都证明了布币的主币地位。

    在研究中国经济史的同志中间,曾经有一种颇为流行的观点,认为中国古代虽曾同时使用几种货币,但在这几种货币之间;说不上有主币与辅币的关系,因为在法律上没有这种规定,甚至没有法定的兑换比价。秦律的出土,使我们对这个问题有必要再作进一步的研究了。

    第二,在春秋战国时期的历史文献中,记载当时的货币主要是布币,或者以“布”统称当时的货币。

    古代中国的货币,在周中叶以后,开始了一个重大的变化。变化的内容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原来以实物形态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贝、龟、玉、珠等,由于种种原因逐渐地从货币领域中被淘汰出来,不再起货币的作用,还原为一般商品,与此同时,一些为广大群众所需要的生产工具,如铲、刀、纺轮等等,又从一般商品演变为货币这种特殊商品。这一变化过程经历整个春秋战国时代,到秦统一六国后,才在法律上宣布,“币为二等;黄金(以溢为名,上币)、铜钱(质如周钱,文曰半两,重如其文),而珠、玉、龟、贝、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臧,不为币”[《汉书?食货志》]。在这个变化过程中,布币适应当时商品交换水平的需要,成为主要的货币;

    在商品交换发展的最初阶段,布匹早就同龟、贝、珠、玉等成为一般等价物,起着货币的作用。“古者市朝而无刀币,各以其所有易所无,抱布贸丝而已”[《盐铁论?错币》]。在这几种货币中,布是来源最广泛又为人们最需要的,所以成为日常交易中最主要的货币。而龟、贝、珠、玉等,或由于来源有限,或由于不易分割,或由于没有固定的形式与价值,或由于不是人们日常生活或生产中所必需的,总之,由于不能适应商品交换日益频繁对货币的要求,便先后被淘汰了。到了周中叶以后,真贝在市场上不见了,仿制的石贝、铜贝、银贝随后也销声匿迹。《管子》中说:“古以珠、玉为上币”。珠、玉与龟壳大概只限于在贵族之间作为财富的象征和支付手段,始终没有成为民间日.常交易中的货币。周中叶以后,就很难看到龟、玉,珠,贝和金属块起货币作用的记载了。但是,有关布作货币的记载,却比以前更加突出了。《诗?卫风》:“氓之蚩蚩,抱布贸丝”。毛传:“布,币也